驾车将他人撞伤.不去查看伤者情况进行施救,却一心只想着逃离现场,逃避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但受到社会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皖某号变型拖拉机,沿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里河路交叉口处,碰撞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有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日14时3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7月5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4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付某左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付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付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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