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犯法,为逃避法律责任让他人顶替同样犯法,切勿以身试法。近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2时许,梁某无证醉酒(经鉴定:血酒精浓度为109.87mg/100ml)驾驶轿车在七星区建干路与栖霞路交叉口行驶,沿栖霞路由西往东左转时,遇彭某酒后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电动车沿六合路由东往西行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梁某为逃避法律追责,驾车离开现场并叫其朋友来“顶包”,不料被处理该事故的交警识破。经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大队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后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七星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法律责任,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梁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事实真相,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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