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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万元名犬被车轧死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七成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6次举报

本报萧县1月18日电  养宠物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时尚,因“车撞死猫狗”引发的纠纷因此不时发生。这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也成为争议的焦点。今天,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轧死名犬而发生的纠纷。

   2017年10月2日,被告孙某因小孩生病,开车急急忙忙赶回家,途径龙城镇葡萄酒厂大门西时,因路灯昏暗,对道路观察疏忽,不慎将原告冯某养的正在家门口路边活动的一只法国斗牛犬轧死。后双方向萧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0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该事故属实。经安徽长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轧死的法国斗牛犬价格为10930元,评估费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区行驶,注意力不集中,观察疏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饲养动物,未依法进行准养登记,且在居民聚居处饲养,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饲养的动物失去控制进入公共通道活动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应负次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因被告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损失6776元。(曹  杰  宋美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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