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孙朝辰) 3月20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017年1月29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寿县李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台村“晓菊超市”附近,与相向吴某驾驶的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其本人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出勤民警赶至现场将周某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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