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曾某诉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人民币88322.6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吴某驾驶小货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曾某、付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吴某系酒后驾驶,原告曾某系同桌饮酒者,酒后也未阻止被告驾驶,并要求搭吴某的车回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住院33天,造成损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76645.26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某驾驶货车载曾某、付某等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被告驾驶之前喝了酒,原告明知被告酒后驾驶,仍搭乘被告车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审理查明的情况,原、被告之间构成好意搭乘关系,法律鼓励公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对好意搭乘行为造成损失的,即使驾驶人存在过错,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综上考虑,法院酌定被告吴某按50%责任比例对原告曾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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