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卫兵) 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吃晚饭时饮了白酒,随后邀约他人到KTV唱歌,在KTV包间内又饮了啤酒。当晚23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货车途径一商业街回家时,相继撞上灯杆及停放道路两侧的两辆机动车,后继续往前行驶后又连续撞上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两辆机动车。随即,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回家。9月16日早上,接警后民警在张某某家将其查获,并于同日7时32分抽取血样送检。
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于2015年11月3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并收缴赌资220元、赌具麻将机一台,追缴违法所得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均从重处罚;其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12年 (优于76.76%的律师)
20次 (优于94.48%的律师)
23次 (优于96.82%的律师)
25343分 (优于98.12%的律师)
一天内
401篇 (优于91.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