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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发布者:王哲男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7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主旨】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通常属于弱势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将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会拿到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每月还会领到工资条。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因无法拿到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同时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必须先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处理劳动争议。本文将以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着重讨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组织证据材料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真实案例】201812226时许,A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A女士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第一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就达到十万余元,康复治疗花了五万余元,二次手术预估需要十五万余元……虽然这些医疗费最终可由同等责任的另一方按照比例承担50-60%,但剩余的40-50%费用对于月收入仅为3000余元的A女士个人来说实在无力承担。考虑到事发当时A女士为上班途中且自负同等责任的情形可以申报工伤,这部分医疗费应当由公司承担,于是A女士找到公司要求处理,但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A女士属于公司临时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为其医疗费买单。

无奈之下,A女士找到笔者寻求帮助。笔者从A女士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确不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自行申报工伤,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审查三个方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笔者建议其围绕(二)(三)两项积极补充证据材料,在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再申报工伤。如果必要的话可以找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调查,用人单位在配合监察部门做相关笔录时,应当按照实际用工状况进行回答。

20184A女士在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开庭时围绕笔者提出的三个方面向仲裁委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双方复核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A女士在公司制定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A女士提供劳动的内容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按月支付A女士劳动报酬,A女士接受公司与公司合作方的管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支持了A女士的请求,这对其后续工伤认定来说是个非常理想的开端。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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