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左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左某系被民警查获归案,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左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左某适用缓刑,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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