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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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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农A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朝晖|时间:2021年12月29日|24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出庭支持公诉探视共同犯罪指派从轻处罚拘役主犯物业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某(越文名N?ng***),男,国籍不明,自述为越南国籍人,1988年生于越南,越南岱依族,越南高中文化,住越南。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2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律师,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越文名N?ngV###),男,国籍不明,自述为越南国籍人,1990年生于越南,越南岱依族,越南高中文化,住越南。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2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律师,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越文名M?V***),男,国籍不明,自述为越南国籍人,1985年生于越南,越南岱依族,越南高中文化,住越南。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2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朝辉,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越文名N?ngV===),男,国籍不明,自述为越南国籍人,1997年生于越南,越南岱依族,越南八年级文化,住越南。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2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覃律师,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罗某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A马某B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9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6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A马某B及指定辩护人苏律师黄律师、谭朝辉、覃律师和翻译人员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家。

上述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是坦白;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被告人农某A马某B国籍不明,自述为越南国籍人。2018227日,农某A马某B与马氏良、钟氏生(后两人另案处理)六人经商量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情况下,相互结伙,从中越边境757号界碑附近便道进入中国境内,欲前往中国内地游玩。当日8时许马某人途经靖西市旧州边境检查站时被中国公安民警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现场方位图,非法进入中国马某人员钟某,关于协查越南籍人员函、越方对协查被告人身份未给予回函的情况说明,涉外案件通报表,关于领事探视的声明书、关于领事通报的声明书,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辨认现场照片,同案人马氏良、钟氏生供述,被告人农某A马某B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A马某B伙同马氏良、钟氏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无出入境证件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法定量刑档次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六人共谋犯罪,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指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农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8日至201810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A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8日至201810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8日至201810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B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8日至201810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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