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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许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在不同机构相互兼职执业的立法建议

发布者:王军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文章 |2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在不同机构相互兼职执业,是指执业律师只要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可以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专利代理人,同理,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只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亦可在另一律所兼职律师。虽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律所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从而亦可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吸纳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但由于准入门槛较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这种双重资质的律所数量很少,部分地区数量甚至为零,远远不能满足实体产业和专利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准许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在不同机构相互兼职执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专利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专利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两种职业都要求执业人员须经国家相应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并经相关有权部门或组织批准后,才方能从事执业活动。同时,这两种职业都具有法律属性,本质上都是法律服务活动,只不过专利代理人属专利法律服务领域,较一般法律服务更具专业性,兼具法律和技术特点。因两种职业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和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导致在制度上出现分而治之、互不兼容的状况,从而产生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不能相互兼职执业的不合理结果。这是制度上的壁垒。


其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背景下,这种互不兼容的职业模式,其实不利于实体产业和专利法律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抑制了专利生成、专利管理、专利运营和专利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以创新为特点的现代实体产业需要高度整合的、全方位无死角的综合法律服务,而不仅仅是申请或运营或保护等单项法律服务,这就决定了本行业需要既精通法律,又熟悉专业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大量实践证明,服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程度,在专利复审、无效及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尤为明显和突出。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法律思维,对各类法学理论较为精通,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熟知诉讼程序,善于沟通交流,但对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较为匮乏,甚至一窍不通;专利代理人具有某一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对本领域技术的理解和把握比较得心应手,对专利法律知识也较为娴熟,但存在法学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欠缺、诉讼经验缺乏、沟通交流不顺畅等短板。所以,在专利法律服务领域,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将两者结合,扬长避短,实现律师的专业化和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化,从而打造复合型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为现代实体产业提供高度整合的优质法律服务。


再次,根据《律师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和专利代理人,除特别规定外(指《律师法》第十二条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兼职的情形),只能专职在一家律所或代理机构执业,否则算违法违规,将受到相应处理。可见,现有制度严重僵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近年来,有为数不少的人同时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因很难找到同时具备双重资格的律所,迫使其违规操作,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的方式实现两证分别在律所和专利代理机构同时执业,或干脆将其中一证闲置不用。这是既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公然违反,又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我们一方面强调缺乏人才,尤其是兼具法律和技术的高端服务人才,另一方面却用制度壁垒的方式,人为的将其拒之门外。这是极不可取的。


最后,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有专利律师的法律概念,是指满足专利代理人的条件且已经在美国任何联邦法院或任何州的最高法院从业的律师,是一种独特专业类型的律师,同事也是专利代理执业人员。我国法律法规既没有界定专利律师概念,也没有专利律师法律制度,只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各自独立的两套制度。在这种立法背景下,实现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在不同机构相互兼职执业,也是一种折中和过渡措施,可为以后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改革创新奠定基础。


综上,建议修改《律师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等关于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执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准许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在不同机构相互兼职执业,即:执业律师只要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可以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专利代理人,同理,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只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亦可在另一律所兼职律师。通过这样的修改,即可改善和优化专利法律服务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加速专利法律服务行业高端复合型人才的生成和培养,以高端化和国际化的视野,提升我国专利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层次和水平。


 本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王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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