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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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说法:“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19人看过

“事后受财”不是正规的法律术语,其实是指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或者谋取利益之前都没有收取请托人的财物,而是事后才收取的情形。那么“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取请托人财物的,即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时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得了利益,同样构成受贿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64号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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