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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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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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以案说法:少女1.5万卖卵致重伤,黑中介构成非法行医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8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年仅17岁的少女梁某,经朋友介绍得知可以出卖卵子赚钱,经不住多次游说也动了卖卵子赚钱的心思,于是与女中介赖某取得联系,商定了卖卵价格为1.5万元,由邓某、赖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对其进行取卵手术。

期间,邓某、赖某陪同梁某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及安抚其情绪,并由邓某将梁某送至中转点,再由其他人带引梁某至一无名别墅行取卵手术。

经鉴定,梁某双侧卵巢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后,赖某、邓某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梁某各项损失25万元、18万元,两人均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赖某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说法】

关于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手术的情况下,仍散布广告、组织和协助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等行为,并致被害人重伤,两人即使未实施手术,但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非法代孕的行为,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中,梁某出卖卵子、黑中介及非法实施取卵手术的人员等,都属于代孕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丰厚的利润吸引着不法分子通过代孕、卖卵等行为获取利益,但是许多出卖卵子的年轻女孩并不了解非法取卵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卵前可能需要大剂量打促排卵针,非法取卵手术可能对女孩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甚至更严重后果,更甚者可能像本案中的梁某一样造成重伤的后果。

再次提醒,在我国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采精、采卵都是违法的,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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