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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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被人领走,嫌疑人涉嫌强奸已被刑拘。强奸幼女怎么判,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60人看过

近日,“哈尔滨5岁女童被人领走,次日回家全身是伤住进ICU,疑遭性侵 ”引发关注。

9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发布通报

2020年8月29日晚,我局接报警称:一名5岁女童被人领走。分局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于8月30日早将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事件回顾

8月29日晚,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某小区4岁女童妍妍(化名)失踪了一夜,家人找遍了能找的地方,报了警、出动了搜救犬,也没能找回孩子。

30日早上,妍妍被邻居男子送回来时,满身是泥,小裤衩上都是血,里里外外都受了伤,最后被送进哈尔滨市儿童医院ICU。

9月1日,记者了解到,妍妍29日晚被邻居男子抱走时疑遭到性侵,下体撕裂严重,多个内脏器官感染严重,目前在重症监护室还处于昏迷状态。

强奸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强奸幼女更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强奸幼女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强奸幼女量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强奸幼女量刑标准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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