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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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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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案例解析:随便排污水,构成犯罪么?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75人看过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体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明知废水排外会造成不特定人受伤害仍坚持排放,最终导致居民用水安全危机以及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本案的罪名极易与污染环境罪混淆。两罪客观上行为方式及其相似,但是侵害的法益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法益是环境安全,而本案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除此以外量刑也有不同。因此,本案综合构罪要件达到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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