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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穿拖鞋开车把油门当刹车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665人看过

生活中有很多女司机为了方便,穿拖鞋开车,错把油门当刹车,小心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

案情回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杭州市城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警方调查,涉案驾驶员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经警方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肇事者陈某提起公诉。

此前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本案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随后,陈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台车辆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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