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于2016年4月开始,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微信,组建名称为“聚八仙”、“新聚八仙”、“楚汉争霸”等微信群,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张某租下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区的居所,购买电脑、“封盘软件”等设备,在微信上招揽赌博人员、设定赌博规则、赔率等,采用赌客以现金转账的方式充值上分,以押大小或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在网上接受参赌人员上分、押注、赔付、下分等操作。张某雇请被告人吴某、何某、喻某、王某秀为工作人员,四人分白天和晚上两班,负责微信赌博群的具体操作,为赌客充值上分,下分返还获利等工作。2016年6月30日,民警接报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区居所内将张某、吴某、何某、喻某、王某秀等五人抓获,并缴获电脑等作案工具。根据缴获电脑提取的赌博账单统计,微信群“新聚八仙”2016年4月20日到6月28日期间,赌资金额为人民币3275831.87元,微信群“楚汉争霸”2016年6月20日到6月27日期间,赌资金额为人民币757678.01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喻某、何某、吴某、王某秀在互联网上建立微信群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涉案赌资累计10732762元,被告人喻某、何某、吴某、王某秀涉案赌资累计4033509.88元,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某、何某、吴某、王某秀受雇从事为赌客充值上分,下分返还获利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根据被告人喻某、何某、吴某、王某秀参与犯罪的时间和程度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喻某、何某、吴某、王某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喻某、何某、吴某、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评析】
微信做为高科技的社交软件,给我们的生活和沟通带来了方便,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却利用这种科技软件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获取非法之财,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另外,在这种犯罪行为中,很多类似本案何某等从犯,往往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获取快速的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本着无知者无谓的错误认识,走向了犯罪道路,实属得不偿失。
现阶段,在经济生活领域,各种销售和获利的方式及渠道变得越来越新颖,很多新鲜事物对普通人而言很可能无法了解和掌握,往往为了一时的利益,踏入了所谓的新型工作领域。其实,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中,必然有利有弊,但是,如果新事物的产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是本案中的这种犯罪行为,那么,真的不值得去冒险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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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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