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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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案例解析:恶意逃单后暴力逃离,如何定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有何不同?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72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3日5时,李X峰驾驶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3076号上海华迪加油站。在加入291.4升0号柴油后,趁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以逃避支付油费。此后,他以相同手法在其他三个加油站分别加入0号柴油257.07升、308.64升、297.26升,价值分别为1866.75元、2249.99元、2167.03元。

2012年2月7日4时许,李X峰驾车行至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688号的上海宝山宝刘加油站加油。故技重施时被加油员发现,加油员抓住驾驶室门阻止其逃离,李X峰为迫使加油员放手便加大油门,后李X峰驶离加油站。经鉴定,李X峰此次所加柴油的价值为2124.31元。

2012年2月20日12时许,李X峰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3000号上海杨园加油站,再次恶意逃单被加油员发现。加油员为阻拦李X峰抓住驾驶室门及座椅,李X峰行驶十余米后,强行扯开加油员的手后驾车逃离,致使加油员倒地受伤。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李X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X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X峰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李X峰同时犯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两罪并罚。这俩罪有什么不同?依据的是我国哪些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X峰恶意逃单,属于公然夺取,已构成抢夺罪。而他在抢夺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不顾加油员安危,强行扯开加油员逃离,该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李X峰还应以抢劫罪定罪。因此两罪并罚,获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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