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为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营运的鲁AXXXX、鲁AXXXX挂欧曼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2013年1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在承玻璃制品公司行至X市X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为超额获取保险赔付,在实际赔偿5.8万元货物损失、自行修车花费200元的情况下,要求某城镜公司出具15万余元货物单据,并将车辆损失夸大至5万余元,向某保险公司索赔20余万元。2014年1月,被告人蒋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蒋某将货物损失的赔付数额降至6.8万元。2014年7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12781元。保险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某公安局大队提出刑事控告,后被告人蒋某放弃索赔权利。现双方已和解。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法律规定
《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解析
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盈信律师提示您,取财有道,非法的手段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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