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沈阳刑事律师普法: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贩卖毒品将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939人看过


【案例1】

2016年1月4日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00元,当日被告人赵某将毒品交付李某。当晚李某、董某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部分毒品于李某住处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剩余毒品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八百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案例2】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与吕某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大麻10克,并于次日下午见面交易。同年11月10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检举高某欲向其贩卖毒品一事并继续通过微信及手机与高某约购毒品,约定在本市某超市路旁见面交易。当日16时许,高某驾车在约定地点等候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以上案件就是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罪犯利用社交软件的便利性实施毒品犯罪。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