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6年1月4日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00元,当日被告人赵某将毒品交付李某。当晚李某、董某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部分毒品于李某住处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剩余毒品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八百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案例2】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与吕某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大麻10克,并于次日下午见面交易。同年11月10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检举高某欲向其贩卖毒品一事并继续通过微信及手机与高某约购毒品,约定在本市某超市路旁见面交易。当日16时许,高某驾车在约定地点等候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以上案件就是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罪犯利用社交软件的便利性实施毒品犯罪。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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