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郑某家中藏有一把土铳,民警当场予以扣押,据郑某证实该土铳系曾某所有,是其借来用于打野猪。民警传唤被告人曾某接受调查,被告人曾某如实交代了该土铳系其父亲去世后留下来的,被告人曾某多次使用该土铳打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上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07年,陈某某为看护耕牛等牲畜,在柳州市太平西街购置了不锈钢管、鱼嘴及冲头等零件,并自制了木制枪托,再将上述零件和枪托进行组装,制造出一支自制火药枪并长期保存在自己家中。另外,在2010年,其弟在外出打工前,将一支自制火药枪交给陈某某,让陈某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但陈某某并未将该枪上缴,而是长期保存在自己的家中。
2018年7月3日,柳江区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7月25日,陈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柳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说法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会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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