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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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赔偿后还要判刑吗?沈阳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761人看过


生活中,你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一言不合就“开打”,盈信刑辩律师团队要提醒您,打人之前,先想想自己可能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把人打伤了,有人会说“赔钱不就行了?”然而,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介绍】杨某故意伤害案——赔偿72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谢某、吴伟(均已判决)、“猫仔”、“番薯”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松州街槎龙村彭加木公园附近,因谢某的赌债问题与吴某1发生争执,遂持砍刀追砍吴某1并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同案人谢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吴某1人民币共计72万元,被害人吴某1对被告人杨某亦表示谅解。-----案件索引:(2018)粤01刑终189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然而,杨某认为,被害人已获得谢某家属支付的72万元赔偿并对杨某表示谅解,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而给予合适量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1.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如正当防卫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则不属于非法损害),危害结果表现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经司法鉴定达轻伤及以上的程度。

    2.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为什么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杨某仍然被判刑?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这一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杨某不仅应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由此可知,即使赔偿了被害人,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但是法院会把“赔偿被害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实践中,我把别人打伤了,怎么办?

【律师建议】

 首先,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

 自首情节是量刑情节之一,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刑罚。自首有很多种形式,比如:明知有人报警却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接到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等等。

 其次,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刑罚。实践中,被害人签署谅解书领取到赔偿款后可能会反悔,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不采纳该谅解书。因个案中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建议在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下操作。

 最后,尽快委托一名专业刑事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为你提供帮助。

 实践中,若有其他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过失、被告人正当防卫等因素,仍然可争取免于刑事处罚。因此,请不要忽视刑事律师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辽高法〔2017〕54号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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