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沈阳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22人看过


【案例回顾】

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请拨打沈阳盈信刑事律师咨询电话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