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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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虚构车辆事故骗取巨额理赔款构成保险诈骗罪,怎么处罚?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69人看过


基本案情

汽车修理厂老板利用为车主维修、保养车辆之际,指使员工和车主合谋,伪造交通事故,使用虚假理赔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理赔款。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傅35名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傅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拘役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原是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为拉拢客户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至2017年,傅利用帮助车主维修、保养车辆之际,多次与他人合谋或指使、伙同他人采用伪造交通事故,使用虚假理赔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00万余元。

傅某等人的作案方式多为:车主因车辆故障到修理厂修车时,傅某或其员工徐某、郭某便向车主介绍“业务”,让车主享受“免费或盈利修车”服务,条件是车主配合他们骗保。

傅某及其员工伪造车辆追尾、剐蹭,或用车辆冲撞路边绿化带、碰擦石墩,甚至伪造汽车自燃的事故,车主直接或间接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信息等帮助骗保。每起事故骗取的保险理赔金都在2万元左右,最多的骗取了8.4万元,最少的也有2000多元。

法院另查明,涉案的35人中,除傅某、徐某、郭某等8人为汽修厂员工外,其余27名被告人均为涉案车辆的车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部分被告人故意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傅某多次指使或伙同部分被告人,冒用车主之名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其中,部分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部分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根据各被告人在具体犯罪事实中的作用、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说法

现今,很多人对保险理赔都不太了解,甚至在没有违法性认知的情况下参与骗保行为,这样是不可取的,诚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虚构事实骗取保费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更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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