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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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41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那么如果触犯贷款诈骗罪法院会如何判决,量刑标准是什么?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沈阳刑辩律师为您解答。

一、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二、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三、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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