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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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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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故意杀人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如何判刑?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9人看过


案情事实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乘出租车行至滕州市善国中路,遇郑亮欲租乘其乘坐的出租车。被告人田某随口对郑亮进行辱骂,郑亮遂邀集三人追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大门西侧、北园宾馆附近,与田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田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郑亮身上连捅两刀,致郑亮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亮系因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告人田某是犯罪的人而将其连夜送至邹城市潘兴荣家藏匿。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乘出租车行至滕州市善国中路时,遇被害人郑亮欲租乘其乘坐的出租车,被告人田某便随口骂了一句。郑亮遂乘车追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大门西侧、北园宾馆附近,与随后赶来的另三人一起与田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田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郑亮身上连捅两刀,致郑亮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亮系因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应当明知被告人田某是犯罪的人,而将其连夜送至邹城市潘兴荣家藏匿。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盈信点评

本案,被告人田某因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某应当明知被告人田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田某的近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故法院可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盈信律师提醒大家,缓刑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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