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毛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环城东路人和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时,遇到正在过马路的任某,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毛鼎下车将被害人任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毛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淮安市环城东路人和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时,遇到酒后正在过马路的任某(未走人行横道),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毛鼎下车将被害人任某一推,致任某摔倒头部着地受伤。被害人任某遂被送往医院,后查系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后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等治疗,出院诊断: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骨折、双侧额叶多发性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鼎对被害人任某积极赔偿,任某住院期间花费均由其承担,在本院审理期间任某还就二次治疗等相关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毛鼎又赔偿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鼎具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劣迹,现又犯故意伤害罪,本可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态度积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判决被告人毛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盈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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