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2月13日5时许,李某经预谋,驾驶牌号豫PC - 5561、挂豫81PC -776的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3076号上海华迪加油站加入323升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经鉴定,涉案的柴油价值2 354. 67元。此外,李某还采用相同手法在其他三个加油站分别加入0号柴油257. 07升、308. 64升、297. 26升。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 866. 75元、2 249. 99元、2 167. 03元。
“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加霸王油”是指加油后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霸道手段以达到不付油费目的的俗称。“加霸王油”这种表述并不严谨,也非法律术语,与“碰瓷”一样,仅是一种形象表述。
“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区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财犯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之前手段行为的性质。“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依此确定侵财犯罪的罪名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加霸王油”行为中,“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不是被害单位为李某加油的行为,而是李某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从刑法意义上讲,被害单位的员工为李某加油的行为并未改变油品的合法占有状态,在李某驾车驶离之后,被害单位才彻底丧失对油品的控制,李某才完全取得对油品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应当、以李某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作为认定其罪名的依据。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从客观方面看,李某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李某当着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驾车逃跑,并将被害单位的财物据为,已有,其间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加油站工作人员抓住驾驶室门或者座椅阻拦时,李某继续加速行驶以迫使工作人员放手,甚至导致工作人员倒地受伤,此时李培峰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李某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两节犯罪行为,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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