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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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人看过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1、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6)》、《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等。

4、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

6、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xx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x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x轻伤。撞人后,黎xx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xx(系黎xx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xx,黎xx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xx后撞倒梁xx,致李xx、梁xx死亡。黎xx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xx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法律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xx醉酒驾车撞倒李xx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xx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xx和救助群众梁xx,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xx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xx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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