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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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案例解析,同居家暴是否构成虐待罪?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689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去年年末,在微博主“宇芽YUYAMIKA” (何某某,女,28岁)网上反映被其前男友微博主“沱沱的风魔教”(陈某,男,44岁)家暴后,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机关经调查,陈某自2019年4月初至2019年8月底多次对何某某实施拖拽、推搡、殴打等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或轻伤以上程度)。另查明,陈某还有通过微信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针对陈某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

何某某为防止陈某再次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11月27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该院经审查,依据认定的事实,已依法作出对何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统计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有1/3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家暴行为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又伴有名人效应,该消息一出后,就一度冲上微博热搜。陈某的多次伤害行为均未造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的后果,公安机关不能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只能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近年来,同居关系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不仅引发了舆论对于家庭暴力的讨论,同时也引发了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的讨论。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是亲告罪,除刑法规定的情况外,告诉才处理。

虐待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可分为肉体摧残,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也可以分为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而为之,不构成犯罪。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通常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除了家庭成员以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情形,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负有法定义务的非家庭成员。

虐待罪的主体和对象必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内部或者负有特定义务的主体之间,而在本案中何某与陈某属于同居关系,并非家庭成员或特定义务主体关系,陈某对何某实施了长期性、经常性以及反复性的伤害行为,其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能构成虐待罪,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十六条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提示

对于暴力施虐者者,或许被害人选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法律和社会绝不允许。每个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虐待他人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一次类似案件的惩治,对于全社会而言,都是最有力的警示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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