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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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普法,贩卖毒品怎么判?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48人看过


2016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石小美向吸毒人员罗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价格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员从罗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上述“神仙水”,净重共计49.75克,经鉴定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小美在一宾馆内又向罗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20瓶“神仙水”净重共计396.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小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小美第一次贩卖给罗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为属贩卖毒品未遂;第二次贩卖给罗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石小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小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点评
“神仙水”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混合型液体毒品,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不同毒品成分,服用后会导致暂时性失忆,甚至出现幻觉,严重的会导致死亡。被告人石小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神仙水”约400克,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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