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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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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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未成年抢劫致人伤亡怎么判?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75人看过


  2011年7月7日晚上,17岁的殷某某和5名朋友娱乐消费了4000多元。由于不够钱买单,会所扣留了殷某某2名朋友,让殷某某出去筹钱赎人。殷某某随后向多名朋友求助,但仅借到1300多元,于是便纠集同伙黄某某和周某某,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预谋抢劫其养父母家钱财。次日晚上21时许,3名被告人一起来到殷某某养父母住处,由殷某某叫开门后,3人入室控制并残忍地杀害了二被害人。随后,3人在房间内搜到4.7万多元及黄金首饰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殷某某与另两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且致两人死亡。殷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点评:
  17岁少年纠集同伙残忍劫杀养育自己17年的养父母,该案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教育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思考。殷某某与养父母年龄差距过大,造成理解、沟通出现断层,加上抱养的身份,造成其心理上亲情的缺失,他需要从其他情感方面寻求满足。案发前殷某某经常夜不归宿,伙同朋友频繁出入娱乐场所,并高消费2011年6月底开始,两位老人开始限制其零用钱。殷某某的行为受到阻止,其情感上难以接受,自我意识占据主导,导致了悲剧发生。而这种悲剧的发生即使有法律的惩罚也不能弥补生命的缺失,因此盈信刑辩律师提醒大家,要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成员知法、懂法才会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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