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是E公司的产品工程师,因肯学习、爱钻研,掌握了公司多项产品技术。后来,赵某所领导的团队又陆续开发出多项新技术,这些新技术均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赵某也因此多次受到公司的奖励,并被提升为研发经理。但赵某对自己的所得并不满意,决定到外边单干。
2012年10月,赵某将标示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传给与E公司业务类型相似的F公司,致使E公司客户和订单严重流失,损失极重。经查,F公司虽是以赵某岳父的名义开办的,但背后的实际控制者为赵某本人。
E公司报案后,赵某落网,他对传送资料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不认为自己侵犯了E公司的商业秘密。
赵某认为,所传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带领团队创作的,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且技术资料的开发者署名为自己,也印证了这一点。
关于泄露客户资料,赵某认为,自己所传的很多资料都可以从公开渠道找到,产品报价则可以从售价和原材料价格中推算出来,不能算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律师解析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简单来说,商业秘密就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的信息,包括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重大经营决策,客户往来情况等。本案中,E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具有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的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依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以下三种违法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案赵某的行为属上述第三种,即合法持有,然后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赵某所称,技术资料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说法是错误的。赵某带领团队开发的技术资料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由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利将该技术资料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沈阳刑事律师提示您:有的时候泄露“自己的”工作成果也会犯罪,如何和工作单位签订了保守秘密的条款就应严格遵守,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泄露商业秘密,给单位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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