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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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不做谣言的传播者!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会涉及哪些罪名?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875人看过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可以用于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条款,遍布于刑法的6个章节中,涉及15个罪名。

分别是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战时造谣惑众罪。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以占有为目的,利用相关网络谣言,以敲诈、欺诈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

从涉及的罪名看,在现行的刑法中,谣言主要是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在针对对象上,有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针对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多以诽谤个人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主。

二是在根据源头,有来源于己的网络谣言与来源于他人的网络谣言。来源于己,即为造谣;来源于他人,表明自己仅是谣言的接收者或传播者。造谣者必定是传谣者,但传谣者不一定是造谣者。

三是在内容,则五花八门,如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谣言,与核辐射、化工物污染有关的谣言,与人物自杀、他杀及意外死亡有关的谣言,与伤害公众有关的社会伤害谣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谣言等等

盈信律师提醒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成为社会各界的重要任务。疫情面前,谣言的病毒更具毒性,抵制病毒的同时,更不要做谣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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