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口罩成了很多场合的必需品,随着医疗物资的紧缺,很多人从中看到了“商机“,开始高价倒卖口罩,更不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售卖口罩的不法分子,接下来就由沈阳刑事律师为大家解析一起近期已经宣判了的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案例回顾】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其本人所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销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对向其咨询的罗某某等人宣称自己有防疫口罩可以售卖,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14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980元。
2020年2月3日,公安河东分局接到被害人罗某某报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2020年2月11日,公安河东分局将该案向河东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2日,河东检察院向河东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法院立案受理。
2020年2月13日,河东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视频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全部赃款已收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沈阳刑事律师提醒】
疫情当前,广大市民群众在网上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务必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购买,切勿直接向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以免受骗。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同时警示不法分子:别存侥幸心理,别借疫情之机犯罪!公安机关将“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严惩不贷,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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