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昌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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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发生工伤后,需结束劳动关系才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戴昌艳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02次举报
2019-07-2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没是说,不论是五级六级伤残、还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必须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有。如果发生工伤后(除正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又回到单位去上班的,不论后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都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并且,着重强调,发生工伤后又回单位上班的,不论是上了多久,也即是不论是上了几年、几个月、抑或是几天,只要是回过单位上班,都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戴昌艳,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戴昌艳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的理念,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促进理论,不断学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2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
1520420********28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