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昌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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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分手是要退彩礼的!

发布者:戴昌艳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2588人看过 举报

2020-02-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叶某某(男)与汪某(女)于2017年12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2018年3月8日叶某某在定婚仪式上给付汪某彩礼人民币88000元。2018年5月1日,叶某某与汪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8月10日,叶某某与汪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汪某外出打工,二人再没有共同生活,且汪某明确表示要与叶某某“离婚”。叶某某要求汪某退还彩礼,但汪某认为彩礼已经给了自己就是自己的,叶某某无权要回叶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汪某返还彩礼人民币88000元。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叶某某与汪某达成婚约后,汪某取得了88000元的礼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本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叶某某与汪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在同居生活三个月后,因产生矛盾,不能达成缔结登记婚姻关系的合意,汪某就应当承担返还赠与礼金的义务。     因叶某某与汪某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且同居生活三个月,酌情考虑返还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分手的,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要离婚的,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但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后来又要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是可以要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

戴昌艳,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戴昌艳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的理念,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促进理论,不断学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2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贵州彦宏律师事务所
1520420********28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