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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告知员工已经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以远低于正常工伤待遇核定金额与员工签订《工伤事故协议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私人律师 |324人看过


公司未告知员工已经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以远低于正常工伤待遇核定金额与员工签订《工伤事故协议书》私了,员工如何维权?

李某,安徽省临泉县人,47岁,老实的木工师傅,2019年9月3日,李某经老乡介绍进入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位于杭州大江东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9月6日,李某在上班期间施工作业时用圆盘锯切木板时不慎切刀手导致受伤,经杭州江城骨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缺损伤。2019年10月14日,李某事故伤害经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为工伤。李某所产生的医疗费,建设公司已经垫付,但事发后,李某治病养伤期间,多次向建设公司讨要生活费以及相应赔偿,都被拒绝,让李某感觉讨要无门。另外,建设公司未告知李某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李某迫于无奈,在未得到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4日与建设公司签订《工伤事故协议书》,选择私了,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34000元,钱到事了,但需配合公司后续的鉴定手续。2020年1月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9级伤残。李某把鉴定结果告知家人,家人告知李某,如按9级伤残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远高于34000元,李某深感被骗,2020年5月多次跟建设公司讨要说法,均已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办,无奈李某在家属陪同下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李某伤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李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远高于《工伤事故协议书》中所约定的34000元,该协议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主张予以撤销;另外,建设公司并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保且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李某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建设公司来承担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定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开庭前组织的调解中,李某才知道建设公司给予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建设公司声称工伤保险基金只审核下来6万多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4000元,建设公司愿意再另行赔偿李某3万元,李某接受核算下来多少,接受多少,本律师要求建设公司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来确定核定下的具体金额,但建设公司拒不提供,经本律师向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1个小时,等到社保部门调取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后在开庭,李某以及本律师立即到社保窗口调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李某的工伤待遇于2020年3月12日经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2169.49元。在铁证面前,建设公司同意按法律标准支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减去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34000元,双方于7月7日在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下达成和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建设公司扣除掉已经支付的34000元以外,还需再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80000元,如逾期支付加付5000元违约金。调解后,李某已拿到后续的赔偿。

律师解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所以即使建设没有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应由建设公司来承担。

2、现李某伤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李某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高于《工伤事故协议书》中所约定的34000元,该协议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李某可主张予以撤销。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建设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建设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九级伤残为四个月”的规定。建设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综上,用人单位刻意隐瞒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远低于正常工伤待遇核定金额与员工签订《工伤事故协议书》私了,以谋取不当利益,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公司的作法实属自欺欺人。另外一方面,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及时查证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催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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