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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办案经过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14人看过


见色尾随改抢劫  

 

201554日发生的事,对卢某来说,绝对是一场噩梦。这天他的女朋友来看他,两人见面,总有聊不完的话,两人漫无目的的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与27号交叉口附近闲逛着,不知不觉,已到深夜。两人完全沉浸在彼此的甜蜜中,没有意识到危险正一步步的逼近。不远处,马某等三人正在密切关注着两人的一举一动,他们见卢某的女朋友漂亮,正找机会企图强奸。

但卢某两人的举动并未朝马某等三人意想的方向发展,三人也跟的不耐烦起来,内部起了分歧,挑头的马某见自己的“计划”无法实现后,不甘心跟了这么久,于是又与另外两人商议对卢某两人实施抢劫。

此时完全失去理性的三人冲向前去,采用勒脖子、捂嘴巴的方式试图制服卢某,对猝然而来的危险,卢某很快就镇静下来,在他的头脑中冒出来的第一念头就是要保护好女朋友,于是他拼命挣扎,反抗过程中,他把自己的手机、钱包交给了女友,并让她快点走。但他的女朋友没走几步,就被三人中的一人逼进小树林并抢走了一步手机。在这个过程中,卢某将其中的一人手指咬伤,但自己的眼睛也被马某重重的打了一拳。

三人逃离现场后,卢某第一时间报了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监控,当日,公安机关在杭州某高校清真餐厅将马某等人抓获。并将查获的涉案手机还给了卢某。

浙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77日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出举了被害人卢某等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收条、谅解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结果告知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马某等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经过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刘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本案系临时起意犯罪,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或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系初犯,已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对此案,虽然马某等三人年龄较小,生活的背景也相对简单,其违法犯罪系临时起意,看似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较小,但三人所涉及的是抢劫这一严重暴力罪行,又系结伙作案,针对两名被害人,有实际劫得财物,并造成一被害人受轻微伤后果,其中三被告人均有积极参与,且在此之前还曾意图对女被害人实施奸淫,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均较大。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马某相应的徒刑及罚金体现了法与情的结合,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教育和挽救作用。

很多案件都是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的结果。但一时冲动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洁身自爱,在思想上铸就防范犯罪的防线才是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有效手段。

本案中,马某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也认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怎样的伤害,并表达了深深的悔意,相信他定能痛改前非,出来后,能好好做人,用自己的行为来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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