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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1人看过


(十二)聚众斗殴罪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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