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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939人看过


(十一)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1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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