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浙江省高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2151人看过


(九)职务侵占罪

1.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五百万元的,可以确定十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