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新浙江省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896人看过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2)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3)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7.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