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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768人看过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每增加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同-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5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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