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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42人看过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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