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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人看过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按照个人集资诈骗的五倍执行。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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