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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889人看过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确定一个月拘役为量刑起点。
(2)其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3)无驾驶汽车资格的;
(4)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5)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6)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7)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8)醉酒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80mg/100ml: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醉酒驾驶汽车,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2)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5.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2)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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