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对象看合同的相对性
张雷律师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一种受到政策调整的民事合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各自负有义务各自享有权利。这是一个典型的双方合同。但双方合同并不意味着只有两个合同当事人,往往被拆迁人一方会有多人。那么拆迁人就既应当向全体被拆迁人履行义务,也应当向部分被拆迁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反之,全体被拆迁人可以共同要求拆迁人履行义务,部分拆迁人也可以独立的要求拆迁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其他拆迁人则无权要求拆迁人向其履行这种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仅局限在合同中特定的相对方。
【案例分析】
协议签订后,上海新城
【案件思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应当归谁所有?合同义务人可否拒绝向非相对方的履行?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全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的平等民事合同。拆迁人应当向全体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义务并不仅仅限定在全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就部分被拆迁人而言,也可以与拆迁人之间形成独立于全体被拆迁人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被拆迁人享有其他被拆迁人不享有的权利,拆迁人应当单独向这部分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其他非部分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主张权利的,拆迁人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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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雷律师,争创上海房产律师行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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