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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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未如实告知自身所患疾病是否理赔

作者:黄涛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案情】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已询问张某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张某均勾选否,可以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于法有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投保前患有头疼、高血压等疾病,但该病与肠癌并无因果关系的,即使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系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辨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该条款中的如实告知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要事项。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单告知事项已经就投保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作了明确载明,但张某均勾选“否”,可以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系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未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以及张某隐瞒的该事实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0万元。


黄涛律师,联系电话:13181875977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设、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5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