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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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判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段国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8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北京市XX实习人员。

被告:李XX,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梁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万元从2017年12月5日起算,20万元从2018年1月17日起算,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把款转账给了被告,后被告又在2018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没写借条。原告今年一直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不愿意归还,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梁XX借款。2017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2018年1月16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款项20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2018年1月16日转账的20万元同样是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由于双方是非常好的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及原告本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足,没有要求被告再次出具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涉案借款30万元,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梁XX与被告李XX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方面,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告还款的事实,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由于该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取消,应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X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6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国华律师(欢迎来电进行咨询:1380293878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曾在法院工作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在广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0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