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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辉与李某友、黄某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若夫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友因短期周转向原告借款,在到期后未能全部偿还,再次做出承诺后又未能按期偿还,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李某友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友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140万元,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李某友出具还款承诺书认可尚欠原告25万元本金、违约金31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对被告李某友该自愿认可欠款并承诺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李某友尚应偿还原告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计5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虎在被告李某友向原告借款时自愿为被告李某友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但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被告黄某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被告黄某虎依法不应再对被告李某友向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该一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意见,虽然双方对此已有约定,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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